(2015)朝法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晨风图书有限公司、许革青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吉林省晨风图书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66871460-1,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A座1单元2805室。法定代表人:许革青。被执行人:许革青,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长庆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0647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晨风图书有限公司、许革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晨风图书有限公司、许革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晨风图书有限公司、许革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被执行人许革青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西,省体育局宿舍北,自由大路南五环国际大厦,丘地号:***,建筑面积:116.4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2、被执行人许革青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西,省体育局宿舍北,自由大路南五环国际大厦,丘地号:***,建筑面积:116.4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3、被执行人许革青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西,省体育局宿舍北,自由大路南五环国际大厦,丘地号:***,建筑面积:55.6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