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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罗立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年涛与邓继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年涛,邓继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罗立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张年涛。被申请人,邓继涛。申请人张年涛与被申请人邓继涛发生民事纠纷,为便于今后执行,申请人张年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继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继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重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