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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德依与张红良、范惠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依,张红良,范惠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00号原告:任德���。被告:张红良。被告:范惠娅。原告任德依为与被告张红良、范惠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8150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德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红良、范惠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红良曾向原告任德依借款。2014年7月1日,被告张红良重新向原告任德依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利息从借款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到期尚未归还借款的,由借款人支付催讨人工资和律师等费用,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范惠娅于2014年12月20日归还3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张红良、范惠娅未归还其余借款本息。经核算,截至2014年12月20日,被告张红良尚欠原告任德依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6711元。另查明:被告张红良、范惠娅于1999年8月23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红良、范惠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德依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包括算至2014年12月20日止尚欠的利息26711元及以5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任德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16元,减半收取5308元,由原告任德依负担755元,由被告张红良、范惠娅负担45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