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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鲁保仁诉邹继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保仁,邹继辉,孙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609号申请执行人鲁保仁。被执行人邹继辉。被执行人孙武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保仁与被执行人邹继辉、孙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鸿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