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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吕义兵、芦敏宽与杨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义兵,芦敏宽,杨树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保字第94号申请人吕义兵,居民,系受害人吕佳轩父亲。申请人芦敏宽,居民,系受害人吕佳轩母亲。被申请人杨树军,个体。申请人吕义兵、芦敏宽与被申请人杨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树军驾驶的冀G×××××号小型客车进行保全。赵岭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沽源县桥西一品文城的房屋为抵押,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肇事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冀G×××××号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继恒审判员  王海河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