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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嵊州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贝利来制衣有限公司、嵊州市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贝利来制衣有限公司,嵊州市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黄国琪,陶琴,邹渔军,黄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687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远。被执行人:嵊州市贝利来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土华。被执行人:嵊州市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富。被执行人:黄国琪。被执行人:陶琴。被执行人:邹渔军。被执行人:黄伟红。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嵊州市贝利来制衣有限公司、嵊州市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黄国琪、陶琴、邹渔军、黄伟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嵊州市贝利来制衣有限公司、嵊州市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黄国琪、陶琴、邹渔军、黄伟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嵊州市贝利来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嵊州大道南路182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浙嵊房权证嵊。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财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