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杨蓓与王成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杨蓓,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被执行人:王成喜,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古尔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蓓申请执行王成喜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成喜支付了案件款70000元,剩余案件款115042元被执行人王成喜暂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3)乌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判员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