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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被告武吉班让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武吉班让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号。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晶,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睿,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吉班让航运有限责任公司(BUKITPANJANGSHIPPINGLLC)。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被告武吉班让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1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福新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牟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曹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