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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迎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掌法。委托代理人:方大明,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迎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