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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徐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商初字第96号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大峡镇北涧沟村西。法定代表人申大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电缆)与被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超电缆已于2015年8月28日变更名称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中超控股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超控股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超控股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超控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9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53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370元,由中超控股负担。审判员  钱叶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云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