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行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友财、赵先琼与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财,赵先琼,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224号原告赵友财,男,汉族,1951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赵先琼,女,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琅山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75006923-4。法定代表人朱文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财、赵先琼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财、赵先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友财、赵先琼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彬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