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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芷江永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尹柞钧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芷江永华商贸有限公司,尹柞钧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芷江永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下马路原国税局内,组织机构代码69403406-0。法定代表人刘兴龙,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撰江,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柞钧,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芷江永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柞钧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查,在本县境内未查到原告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主要侵权行为地为贵州省镇远县,且本案原告的股东、管理人员和被告均居住在贵州省,在贵州省境内诉讼,更便于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故该案应由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陈亚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广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