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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times,王二&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王一×。被告王二×。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一×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三×,15岁,长女王四X,11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近些年,被告王二×经常在外赌博,对家庭、子女不闻不问,原告王一×多次规劝,被告王二×仍不改正,今年5月又到外赌博,至今未回家。原告王一×认为被告王二×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自己,婚姻不能再维持,故起诉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王三×、长女王四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双方负担。被告王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王三×,15岁,一女王四X,11岁。婚后几年双方感情较好,原告王一×主张最近五、六年,被告王二×经常赌博,且自今年5月至今仍在外赌博未归,但原告王一×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王一×当庭陈述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结婚多年,且育有两子女,感情尚可。原告王一×主张被告王二×有赌博恶习,但没有证据证实,对该事实本院无法认定。综上,原、被告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王一×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宇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