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进华与袁洪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进华,袁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黄进华,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袁洪彬,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黄进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洪彬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袁洪彬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进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受理。执行中,因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695号执行案件并入(2012)都江执字第425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6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