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邵建华与汪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64号原告:邵建华,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所地江苏无锡市崇安区。被告:汪元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邵建华诉被告汪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程家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朱富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