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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樊英与苏州达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英,苏州达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406号原告樊英,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苏州达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99号SM新生活广场C438。代表人林涛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英与被告苏州达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英负担。审 判 长 邱  瑛代理审判员 潘 伟 生人民陪审员 黄 茂 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