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075号原告王××。被告何××。原告王××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月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原告经常加以阻止,最严重的一次由于被告赌博,被告将原告的腿打瘸了二个多月,原告还在努力维持他们的婚姻。2012年7月15日,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原告害怕受到人身攻击,回到娘家。2013年7月16日原告回家准备拿点换洗衣服,被告妈妈、大姐将门反锁不让原告进门,因此拨打了110求救电话,在警察干预下,只给原告拿了一双鞋、一件背心。自2013年7月15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双方一直分居,期间原告曾起诉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的话,要求原告归还被告平房改造的6万元,被告欠母亲2万多元,债务要求原、被告平均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般,被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开始还行,后来出现矛盾。原告称自2013年7月15日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分居时间不认可。双方婚姻过程中,正赶上张家窝镇实施平房改造,原告分得15平米的人口房,被告分得15平米的人口房,二人30平米的人口房共计得款12万元。原告认可12万元卖房款由被告母亲给了原告,但原告称12万元已全部花完了,双方在房款消费问题上存在争议。原告称双方欠原告父亲和哥哥6万元,被告称双方欠被告母亲2万多,在债务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努力维系正常的家庭生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对于婚姻问题,双方考虑尚欠周详,特别是双方均系再婚,应当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收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月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