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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玉香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香,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高玉香,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高峰,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高玉香与被执行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峰应向申请执行人高玉香支付现金10000元,现被执行人高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沂南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尚未支付10000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