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1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109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芸,唐雪平,许尔秀,深圳市富顺盈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1095-2号申请执行人徐美芸,女,汉族。被执行人唐雪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许尔秀,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富顺盈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雪平。申请执行人徐美芸与被执行人唐雪平、许尔秀、深圳市富顺盈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雪平、许尔秀、深圳市富顺盈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91169元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方海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