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韩有与北京天合地缘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有,北京天合地缘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379号原告韩有,男,1951年2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天合地缘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新建村206号。法定代表人杨万昌,职务经理。原告韩有与被告北京天合地缘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宗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有、被告法定代表人杨万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北京市小汤山镇后牛坊村400平米的土地,租期为20年,租金共计1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全部租金支付给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12月前完善庄园所有道路、公共设施等,但截至2014年3月,被告仍未对道路、围墙等设施建设完毕,使原告无法使用该土地。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于2014年10月24日承诺退还租金,但至今却未退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租金14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的水、电、路在2012年的政府检查中已经合格,原告提出的违约理由不成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天合地缘庄园承包合同》,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北京市小汤山镇后牛坊村400平米的土地,租期为26年,租金共计1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交付租金14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要求退租,被告于2014年10月24日书面同意退租,但被告在2015年1月24日仅退还原告3万元。上述事实有承包合同书、收据、证明和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退租,被告同意退租,即意味着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剩余期限的租金退还给原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退还原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大小和剩余租期酌情确定被告退还原告12万元。鉴于被告已经退还原告3万元,应当予以折抵。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天合地缘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韩有九万元。二、驳回原告韩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韩有负担二百二十五元,已缴纳;由被告北京天合地缘农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娈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