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洪与蒋德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68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居民。被执行人蒋德霞,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洪与被执行人蒋德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蒋德霞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其本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任何线索,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房产处置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开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