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诉被告庞占×、庞玉×、庞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庞占×,庞玉×,庞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李××。被告庞占×。被告庞玉×。被告庞振×。原告李××诉被告庞占×、庞玉×、庞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财产保全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587.50元。审 判 长 马 平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