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嘉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顺和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21号申请人石家庄市顺和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石裁字(2014)第2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石裁字(2014)第255号裁决书关于石家庄市顺和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