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蒋雪松与程胜伟、胡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蒋雪松。委托代理人刘化章。被执行人程胜伟。被执行人胡丽红,经商。申请执行人蒋雪松与被执行人程胜伟、胡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程胜伟、胡丽红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3448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367元。权利人蒋雪松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C967**的雷克萨斯牌和浙C×××××宝马牌小型轿车各一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已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经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程胜伟名下有多处房产,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查封,但因该房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人要求不拍卖该房产;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2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赵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