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中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赣州金裕矿业有限公司、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金裕矿业有限公司,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中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金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谭东镇东坑村。法定代表人:刘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赤米丘。法定代表人:洪镇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14)赣中民二初(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一台、球磨机两套、地磅一台��破碎机二套、锌精矿选矿机二套、铅精矿选矿机二套、棒磨机二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一台、球磨机两套、地磅一台、破碎机二套、锌精矿选矿机二套、铅精矿选矿机二套、棒磨机二套。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平审判员 张静芳审判员 龙 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涵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