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斌、蒋玲与丁黎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蒋玲,丁黎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周斌。原告蒋玲。被告丁黎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斌、蒋玲诉被告丁黎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斌、蒋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斌、蒋玲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斌、蒋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斌、蒋玲负担。审 判 长 黄贤人民陪审员 袁震人民陪审员 华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