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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冷俊芬与李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冷俊芬,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李翔,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355号。负责人赵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俊芬诉被告李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冷俊芬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内江中心支公司立即支付给原告医疗费30000.00元,并承诺在赔偿的护理、伤残���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相关费用中予以品迭。经审查,李翔所属川KDE0**号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故该费用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冷俊芬要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先予支付医疗费300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冷俊芬医疗费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刘   华二���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茜(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