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74号梁有霞与李国全离婚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42。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14。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有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13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暂缓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的内容为:1、支付补偿款118000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1670元,以上合计1196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确认截至2015年8月27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8000元,被执行人自2015年9月起,每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0元,直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执行费16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