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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冬英,唐明智与陈丽,黄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英,唐明智,陈丽,黄德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059号原告王冬英,女,1951年12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原告唐明智,男,1949年5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綦江县安稳镇。被告陈丽,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玉清寺。被告黄德平,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玉清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英、唐明智诉被告陈丽、黄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丽、黄德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英、唐明智撤回对被告陈丽、黄德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冬英、唐明智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