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祥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87号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园林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8493035-2。法定代表人:薛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邦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何祥虎,男,汉族,气站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祥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家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