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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894号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佟剑峰,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佟剑峰,被告史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史某某于2005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习惯不同而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已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史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史某某于2004年2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5年12月29日在东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时各自子女均已成人。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于2012年8月14日申请撤诉;后又于2013年3月12日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月13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4月29日,原告第四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史某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婚姻登记证明一份、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3)东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4)东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照片五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要素,老年再婚家庭更应互相珍惜、互相扶助。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均系再婚,其在长期生活中形成各自不同的生活习惯。原、被告婚后彼此没有更好的相互包容,相互沟通、交流,导致原告先后四次以婚后生活习惯不同产生纠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婚后因生活习惯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再无和好可能。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昊人民陪审员 宋 崇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江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