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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高洪地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600号申请人张某某,女,生于2000年4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北斗村。法定代理人:张学权,男,生于1968年7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系张某某之父)被申请人高洪地,男,生于1954年10月14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北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川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高洪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洪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洪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洪地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557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