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罗友才、张遂林、李孟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148号申请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奥岚,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冉春红,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罗友才,男,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申请人张遂林,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李孟先,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因申请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友才、张遂林、李孟先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友才、张遂林、李孟先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761241.9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友才、张遂林、李孟先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761241.9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奇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