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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杨,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与被告胡某私下达成协议,双方已在孝昌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陈晓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李进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