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非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雷银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雷银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非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申屠妙琴。被执行人雷银欢(曾用名雷银欣)。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雷银欢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杭桐行审字第4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雷银欢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3479元、执行费25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雷银欢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雷银欢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雷银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非字第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如发现被执行人雷银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