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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玉叶与陈启妹、柯凤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叶,陈启妹,柯凤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590-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叶,男,194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启妹,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现户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柯凤标,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叶与被执行人陈启妹、柯凤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涵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3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015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590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玉叶同意被执行人柯凤标分期分批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具体方案: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李玉叶人民币35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00元,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元]。当日,申请执行人李玉叶以与被执行人柯凤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冻结账户不予扣划,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