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89号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97号丽岛花园内。法定代表人:陈同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闻馨、李骏,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喻,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东方莱茵三期17栋/单元3层10号,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110053866。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钟小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郭思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