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解洁与彝良县楠木煤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彝良县楠木煤矿,解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彝良县楠木煤矿。住所地:云南省彝良县。法定代表人陈烨平,系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洁。委托代理人李劲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彝良县楠木煤矿因与被上诉人解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彝良县楠木煤矿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同日,彝良县楠木煤矿向本院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不予缓交诉讼费的决定,并于2015年6月13日向彝良县楠木煤矿送达《不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彝良县楠木煤矿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其未在法定��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彝良县楠木煤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李年乐代理审判员 任容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尹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