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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雷某某,女,生于1991年3月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茹,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89年7月2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凯,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茹、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加之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婚前有赌博恶习,婚后仍然不改。2014年2月16日,原告便到汉中打工,双方分居。被告不但没有找原告好好沟通,反倒到原告工作的地方吵闹,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陪嫁新飞冰箱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荣事达饮水机一台、TCL电视机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爱玛电动车一辆、格力空调一台及床上用品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系同一个村,彼此相互了解,经人介绍谈婚两年有余,婚姻基础很好,婚后感情也很好,不存在草率结婚,我们的婚姻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虽然我打牌是事实,但也只是偶尔和朋友打一下,希望原告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原告曾向我父亲借款3500元用于支付培训学费,婚前我也给过原告80000元的彩礼和6000元的见面礼,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的话,应当返还我向其支付的895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被告向原告支付80000元彩礼及6000元见面礼后,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于2014年腊月初十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2月16,原告外出汉中打工,期间居住在汉中,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4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经调解无果。上述事实,除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谈婚时间比较长,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被告有赌博的习惯,但其明确表示愿意悔改,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及家庭问题,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之可能。原告主张与被告婚姻感情确已破裂,但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建刚人民陪审员  徐鸥燕人民陪审员  高 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