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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瑞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527号原告陈瑞,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院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40000418-2。法定代表人殷忠民,该公司社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霞,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879-8。法定代表人肖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松,该公司员工。原告陈瑞与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出版社)、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华传媒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琦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豆豆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瑞、被告重庆新华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民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瑞诉称,2015年5月25日原告在重庆新华传媒公司重庆书城以6.5元人民币买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小学语文书3年级下册》,在该书《想别人没想到的》课文中,原告看到了如下内容:画师说“你们看这幅画,画上虽然只有两只骆驼,但它们在连绵起伏的群山里走着,若隐若现,谁也说不清会从山谷里走出多少只骆驼,这不恰好表明有数不尽的骆驼吗?”这个“数不尽的骆驼”的判断只是一个想象中的可能,是无数可能中的一个可能,但如要认定“群山里有数不尽的骆驼”是事实,那还需要证据,然而该文并没有给出能证实“该群山里有数不尽的骆驼”的证据,只具有可能性的东西是不能认定为事实的,把尚待要证实的可能认定是事实,出现逻辑错误。在该书《除三害》的课文中,有如下内容:……,周处上山了,傍晚,他把一只断气的大老虎拖下山,街坊们拍手称快,都夸周处本领大。第二天,周处提着宝剑下河了……这下好了!猛虎死了,恶龙死了,周处也和它们同归于尽了!人们奔走相告,个个喜气洋洋。由于前文中已经说了街坊们看见周处他把一只断气的大老虎拖下山,第二天,周处提着宝剑下河了,因此,周处根本不可能和猛虎、恶龙同归于尽,人们最多只能认为周处和恶龙同归于尽。因此,说周处和它们同归于尽是错的。原告买语文教科书是为了长知识增学问,被告却把错误的知识当作正确的知识卖给了原告,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人民出版社把错误的知识当作正确知识卖给原告,重庆新华传媒公司参与了获利的过程,原告认为两被告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消费时有接受诚实信用服务的权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退回原告购书款6.5元人民币;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6.5元人民币。被告人民出版社书面答辩称,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实现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本案教科书的封面已明确标识“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2年初审通过”字样。按照教育部2001年6月7日发布的《中小学教材审定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第五条规定,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教材审定原则是:(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因此,教材的编写和审定是一个国家行政行为。二、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重庆新华传媒公司辩称,1、涉案图书是由重庆新华传媒公司从重庆旭阳印务有限公司引进的正规出版物,重庆新华传媒公司实行开敞式售书,陈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书行为合法有效,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重庆新华传媒公司并无欺诈行为,重庆新华传媒公司不可能退款,也不会赔偿;2、重庆新华传媒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无条件也无能力对所售图书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识别与鉴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陈瑞在重庆新华传媒公司重庆书城以6.5元购买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三年级下册》一书。该书封面左上端标识有“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2年初审通过”。在《想别人没想到的》一文中,有一段内容如下:画师说“你们看这幅画,画上虽然只有两只骆驼,但它们在连绵起伏的群山里走着,若隐若现,谁也说不清会从山谷里走出多少只骆驼,这不恰好表明有数不尽的骆驼吗?”在《除三害》的一文中,有如下内容:……,周处上山了,傍晚,他把一只断气的大老虎拖下山,街坊们拍手称快,都夸周处本领大。第二天,周处提着宝剑下河了……这下好了!猛虎死了,恶龙死了,周处也和它们同归于尽了!人们奔走相告,个个喜气洋洋。上述事实,有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购书小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三年级下册》封面、第45-46页、第159-160页、《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第五条规定,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本案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三年级下册》系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该书内容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定核准才在各中小学教学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主要负责教材的选题策划、送审、编辑修订及出版等工作。重庆新华传媒公司作为经营单位,负责从正规合法途径引进教科书进行销售。陈瑞认为书中的内容存在逻辑错误,对消费者构成侵权,要求二被告退还书款6.5元并赔偿6.5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25元,由原告陈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 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豆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