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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于2009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抓获),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辩护人鲁少武,系辽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鲁少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23号19门鑫升级超市门前,接受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截获邮包一个,内含毒品麻古丸150粒(经检验,净重14.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迟某、范某、高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快递单复印件;手机短信;通话记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缴纳罚金,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雷审 判 员  任 凡人民陪审员  徐韶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