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行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开贵、陈先良与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贵,陈先良,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226号原告李开贵,男,汉族,1952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先良,男,汉族,1954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琅山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75006923-4。法定代表人朱文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贵、陈先良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贵、陈先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开贵、陈先良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彬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