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映诉被告钱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映,钱华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郭映,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钱华红,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郭映诉被告钱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映以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华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映撤回对被告钱华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郭映承担。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