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平某继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居民。被执行人孙某乙,居民。被执行人平某,居民。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平某继承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灌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孙某乙、平某应当按照生效判决停止侵占并搬出由孙某甲继承的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河东村余跃进组的房屋,并承担诉讼费。因被执行人孙某乙、平某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经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灌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杨晓东执行员 杨俊伟执行员 杜友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葛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