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诉高志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高志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53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住址:庆城县北关2号。法定代表人雒继忠,男,第二采油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魏世力,男,汉族,该厂法律事务科副科长。被告高志凯,男,汉族,华池县城壕乡牛家塬村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与被告高志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郭秀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折钦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