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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胡阳阳与胡惠云、黄国利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阳阳,胡惠云,黄国利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胡阳阳。委托代理人朱巧丽,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惠云。被告黄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阳阳诉被告胡惠云、黄国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阳阳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阳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阳阳负担。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