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白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750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白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办理了结婚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盖了位于高山堡乡高山堡村的房屋一处。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发现被告对婚姻不忠,对我有二心,我与被告多年打工积攒的积蓄都被被告私吞。在2013年双方协商着都交养老保险,但是被告却瞒着我给自己交了,没有给我交。我找被告理论时,被告却不予理会。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现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过得好好的,我们还有感情,还能过下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说是再婚,但毕竟在一起生活了近二十年的时光,因上养老保险一事发生矛盾,闹起了离婚,实不应该。只要双方多沟通,消除误会,夫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何瑞桢审判员 杨树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