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672号原告: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讼代表人:方明泽。委托代理人:江樟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敦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5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607.50元,由原告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负���。审判员 蒋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鸿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