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法执字第0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明、苏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苏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中法执字第00177-5号申请执行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某,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苏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佳县公证处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陕佳证执字第03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委托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苏某名下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号为陕XX**,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码XXXX)。2015年9月2日王某某以32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陕XX**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码XXXX)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姬治平审 判 员 徐白江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