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雅玲、周雅柳与周雅柳、胡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雅玲,周雅柳,胡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周雅玲。被告:周雅柳。被告:胡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雅玲诉被告周雅柳、胡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雅玲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微信公众号“”